Sunday, March 18, 2007

倫理行為中的情感元素

出於善心幫助或關懷弱勢社群往往被視為一種美德,但對某些社群的支持,特別是對那些被社會標籤或與社會大眾有利益衝突的人,如新來港人士、領取綜緩的人,卻有時被指為「同情心被利用」、「好心做壞事」或「不夠理性」。究竟做倫理決定或行為時,情感和理性因素應如何定位?是某些人「太感情用事」,抑或有些人太「心硬」呢?

曾經有神學家指出,倫理生活是出於我們的愛心,而這些行為的精神來源是由心生。因此,合乎道德不單只要求行為上做得對,它更涉及情感的投入。一旦情感被觸動,往往影響我們做些什麼作回應。例如,父母對孩子的愛令他們留意到孩子最細微的變化而給予適切的愛護,這不是關係疏離的父母可察覺到的。同樣,失業者、無家者、窮困的家庭等社會現況,不能只靠數字或片面的傳媒報導傳遞給我們,我們的心是被他們每一個不同的生命歷程所打動的。可見感性元素在推動倫理行動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,而疏離、客觀或過於冷靜有時候未必有助人把事實看得更清楚。

當然,我們不可單靠感性一面尋求真理,將它視作倫理行為的唯一指標,因為缺乏批判性的反省或未有匯合更多的其他經驗,可能令我們流於片面和偏見。因此,在面對大大小小的倫理決定時,除了運用理性和知識,必須讓感情參與其中,這樣天主和有關道德的真理才可觸動我們。正如哲學家Paul Ricoeur指出,當知識將人分成派別的時候,情感能將人連繫起來;情感比知識更能拉近人們之間的距離。這不是說情感和知識兩者是對立的,而是指出具有感情的認知才是真正的知識,它令理論和純分析性的知識更完滿。

基於這種對情感與倫理行為之間的關係的理解,可見即使我們接受同樣的倫理知識,掌握相近的倫理原則,若我們心之所繫不同,對人的情感不同,價值取向不同,亦會作出很不同的倫理決定。

以文首的例子為例,若情感上培養了對他人的同理心,即使對不認識的人或背景跟自己不同的人,會以諒解和設想對方的處境角度來瞭解其苦樂,而不會先入為主作判斷,則會代入新來港人士或領取綜緩人士的角度瞭解其境況,並讓對方說出自己的經驗,再結合社會分析及教會倫理原則,好能作出負責任的倫理決定。而對另一些人來說,可能基於個人的經驗而認定某些人因未盡努力而陷入窮困境地,則情感上難以對他們認同或開放地聆聽他們的處境。 

情感所依或心之所繫與個人靈修有莫大關係。要培養同理心,身為基督徒當然是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,透過默想耶穌的故事,特別是善待鄰人的比喻,有助培養發展道德良心,對他人的需要更敏銳,這正是透過祈禱靈修可以推動我們發展良好的倫理行為,包括對他們直接表達關懷和支持有關的政策措施。